2006年1月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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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稿件均据新华社

  吹风
    国务院
    公布新统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细则》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修改后的《细则》还规定,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修改后的《细则》明确,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的《细则》还明确,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今年六项措施整顿规范矿产开发
    2006年,国土资源部拟采取六项措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这六项措施是:
    ——从“三查”入手,全面刹风治乱。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全面遏制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
    ——从分类管理入手,全面推进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根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以往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按勘查风险程度不同,分类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从规范权限入手,全面规范和加强矿业权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从完善矿区规划入手,促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继续划定大型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已有矿山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新建矿山要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并符合规划布局要求。
    ——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入手,全面加强开发监管。全面推进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以储量消耗为依据征收补偿费的试点,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现场监督检查。
    ——从总结整顿和规范的经验入手,探索建立矿政管理的长效机制。边整顿规范,边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矿政管理机制,为《矿产资源法》修订奠定基础。(张晓松)专利法面临第三次修改
    “垃圾专利”有望遏制
    我国专利法面临第三次修改,力求解决现有专利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包括改进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方式,完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等。其中,没有任何创新内容的“垃圾专利”将进一步得到遏制。
    记者日前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到,我国1985年颁布的专利法,在经历1992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改后,现在正面临第三次修改。目前修改的前期工作已经启动,正在进行研究课题的招标。
    据了解,在2005年,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达到58.8万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分别为11万件,都位居世界第一位。但与此同时,一些没有任何创新内容的“垃圾专利”,主要集中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个领域。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虽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中出现了少量‘垃圾专利’,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及其初步审查制度仍然适合现阶段中国国情,并与国际规则接轨。”
    田力普介绍,除修改专利法以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将通过建议地方政府完善专利费用资助和奖励政策,把资助重点集中在那些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发明专利上,以杜绝申请人恶意套取资助的现象。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众和企业利用无效程序减少“垃圾专利”的危害等方面的工作,力争最大限度减少“垃圾专利”。(李薇薇)
    
  法官析案
    
  只因签字不思量代还货款未违约
    案例实录:原告鲁某诉称,他分两次共向被告承包的石料厂投资20万元,2004年3月被告在返还投资款时,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原告外甥欠被告的石料款在原告应返还的投资款中扣除,现要求被告归还扣除的款项。被告认为原告在投资返还款工资表上已签字,表明是知晓并同意代为偿还其外甥所欠货款的。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除法律规定或双方有约定以外,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在返还投资款时扣除原告外甥所欠的石料款,原告在石料厂投资返还款工资表中签名,表示对该工资表中的扣款内容无异议,可以视为原告自愿为其外甥代付货款,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原告在投资返还款工资表中签名这一行为法律性质的理解。究竟如原告所认为的是被告擅自扣除其投资款,还是像被告所说的原告签字就表示同意代为偿付其外甥货款。《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为民事主体自治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支撑。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需要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如果符合上述要件,《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本案原告在明确写有扣除其外甥货款的工资表上签名,双方就依法形成了一项民事法律行为,表明原告作为第三人愿意代其外甥偿还货款,这是民法中的代为清偿制度,债权人可由第三人的清偿而使自己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得以实现,原债务人改向第三人承担债务,这时其实是第三人承担了原债务人债务不能履行的风险。虽然本案中的投资返还款工资表并不是一份正式和完整的合同,但其中已经包含了代为清偿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原告受到欺诈、胁迫、有重大误解,被告有乘人之危的情形之下,该代为清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自鲁某在工资表上签字时生效,鲁某无权随意变更或解除。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要在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文件上签字,这时要注意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导致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必要时,还可先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否则,盲目的签字就有可能因此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遭受无谓的损失。
    
    债务未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从何起算
    案情实录:甲工程队将一工程以口头形式转包给乙工程公司施工。乙工程公司完成施工任务后,双方于1996年1月经结算,甲工程队尚欠乙工程公司工程款313516.43元。甲工程队的原负责人在结算单上签名并约定所欠工程款待建设单位结清后再支付乙工程公司。2001年12月,结算上再次载明所欠工程款待建设单位结清后再支付乙工程公司。嗣后,甲工程队以建设单位未结清工程款为由仍未支付。现乙工程公司起诉,要求甲工程队支付工程款313516.43元。甲工程队以乙工程公司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处理结果:判决甲工程队支付乙工程公司工程款313516.43元。
    法官点评:大家都知道,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民法通则》第137条还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结合本案,乙工程公司完成甲工程队转包的工程后,甲工程队理应及时支付工程款。甲工程队在工程结算清单上两次载明所欠工程款待建设单位结清后再支付乙工程公司,属还款期限约定不明,乙工程公司随时可以向甲工程队主张。也就是说,只有在甲工程队明确不还或以其行为表示不愿还款的情况下,乙工程公司的权利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现没有证据证明甲工程队明确不还或以其行为表示不愿还款,所以甲工程队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我们还要提醒大家,《民法通则》第137条还有“但是”的规定,“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期点评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 开声祥 李乐音 杜智慧
    
  建设新农村 法律服务站
    村民自治篇
    
  村里选举的事谁来管?
    问:村民选举委员会都做些啥?
    答: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乡人民政府要成立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在村一级,则要设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到9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此外,选举办法还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3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的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问:村民选举委员会由谁来管?
    答:《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规定了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等三种推选产生方式,但推选工作由谁主持却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村民委员会换届的实践中,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一般由村党支部主持最为合适。它体现了《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关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规定精神。为此,中共浙江省委在《关于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中提出:“村党支部要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党支部负责人要积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选举委员会的负责人,主持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本报法律顾问组
    
  问答
    我应如何要求赔偿?

    我去年3月受雇于一个体老板从事开采建筑青石工作,7月我不幸被一块青石压断了一条腿,治疗终结经鉴定为8级伤残。后与老板协商赔偿事宜,老板说我这是工伤,愿意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给我相应的待遇。但老板拿不出任何经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听我的工友说应要求老板按人身伤害来赔偿,我想问,像我这样的情况,老板到底应按什么标准赔偿?读者王小富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舒军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如果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你受雇的老板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未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没有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因而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范围,应按人身伤害来处理。同一伤情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通常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要高。
    
  服务
    农药登记协助

    实施机关:浙江省农业厅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发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20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农发[2001]8号)。
    办理程序:
    浙江省农业厅接到农药登记申请后,按以上所列依据在18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给予办理初审手续,上报农业部。
    申报材料:
    1.农药生产批准文件;2.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农药登记申请表》;3.相应的生物药效试验报告;4.相应的产品毒性试验报告;5.产品的标准及编制说明;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7.其他按《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必需的材料。